从软件著作权看音乐版权
我们知道,软件开发出来就自动拥有了著作权,那相比于软件,音乐,或者咱们平常听到的歌曲也是这样吗?
很多音乐人在制作好歌曲后,可能会想也发行到国外,他们内心里觉得国外对于版权市场的保护相对好点,也能文化反向输出嘛。
版权的概念
1、开源软件=免费软件吗?
比如我开发了一款软件,并且开源了,也就是所有人都能够下载了,那是代表大家都能免费使用吗?
如果是明确了软件开源协议,并且是明确指出无论您把软件如何使用都是免费的,那大家才能免费使用。
而现实情况下,很多的软件开发者也需要有支持他的人为自己的作品“买单”打赏,这样才能生存和维系下去。
2、歌曲不是免费能听的吗?
其实歌曲和软件一样,也是可以收费的,只不过是现在互联网时代,方便了人们快速听到,不用像过去那样要去购买唱片或者电视上点歌等等。
而现在,有些歌曲,一般只能试听,也需要开通Vip才能听全,或者是付费下载。
相比于软件来讲,歌曲是可以各个部分进行版权划分。
例如可以说词曲版权是某某某,制作版权是某某某,演唱权归某某某……
软件和歌曲传播的方式相似,比如软件想要让更多人知道,要么就是加入开源协议,开源给大家使用,要么就是收费授权,或者制作更多好看的模板,让更多人看到……慢慢进行宣传。
歌曲的话,也是可以引入类似的想法,比如可以允许大家翻唱,那无形中也是在帮你的歌曲进行宣传。
版权就=著作权,是基于作品产生的一系列权利,其中版权包含人身权(精神权利)和财产权(经济权利),人身权可以细分为4项,财产权可细分为13项。具体如下图
<图片由看见音乐 库音制作>
著作权与版权没有本质区别,版权就是著作权。版权是指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(包括财产权、人身权)。
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: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。
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!主要包括:音乐作品的表演权、复制权、广播权、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的精神权利。
作品不是单纯的一首歌,或者一本书,它背后的灵魂是创作者的劳动投入和作品的独创性。而版权(著作权)的意义也就在于保护作品,保护创作者,它赋予了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有限度的控制权——创作者可以得到利益回报,从而促进创新。
如果创作者没有一定的反馈,创作也会受到阻力,最终趋向于大量低质量且同质化的作品。正如数字音乐时代的前十年,大量粗制滥造的歌曲成为网络神曲,一切作品只为博人眼球,在本来就不明朗的环境下,我们被迫变成娱乐至死的动物。
音乐作品(歌曲)的著作权(composition),通常属于词曲创作人(或人们)。即歌曲作品本身的歌词(lyrics)和旋律(melody)的版权。它仅涵盖歌词和旋律。作为词曲创作者这一角色,也只有歌曲的著作权能够产生经济利益。
歌曲的版权
一首歌曲,我们可以理解为发布的成品。包含哪些版权?
歌词、曲谱这些是“纸面上”的东西,还不能消费(听)。制作者权指的就是把“纸面上”的东西录成一首歌,用户可以消费(听)了,形式上就是唱片或者MP3文件。
但是大家发现没有,从词曲到歌(成品),中间缺了什么呢?
一般有6项环节的工作内容:编曲(乐器录音)、人声录音、后期制作(修音、混音、母带)、封面设计、文案设计。
版权是怎么变现的?这时候有三个商业角色出现,分别是Original Publisher(OP)、Sub Publisher(SP)、Administrator(Admin)。
1.Original Publisher(OP)
简单说,管理一首歌词曲著作权的人,可以是创作者「本人」,也可以是创作者专属授权的版权公司。 任何人用了别人的词曲都得提前和OP打招呼,至于给不给钱、给多少,再商量。
2.Sub Publisher(SP)
简单说,管理一首歌录音制作者权的人,一般都是唱片公司,负责出钱做歌、出版、发行。任何人用了别人的录音作品以及伴奏带都得提前和SP打招呼,至于给不给钱、给多少,再商量。
3.Administrator(Admin)
简单说,Admin是OP/SP和用户之间的桥梁,可以简单称为渠道商或者平台,可以理解Admin的作用就是代替 OP 或 SP 找用户收费,然后以版税的名义返还给OP/SP。
OP/SP/Admin可以是一个人,也可以是三个人。
例如我写了一首歌,那我自己就是OP,而如果我没有签约唱片公司那我也是SP,而可惜的是,光做出来歌曲了,没人来听怎么办?我就把歌的词曲著作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 授权给XX,XX全网分发挣钱,那XX就是Admin。那XX可以选择预付一定%的版税,或者按照约定分成。
相关问题
1、我写的歌曲卖了版权,自己还能发行吗?
我想这不必多说了吧,你把歌曲版权卖给别人了,只能是别人独立拥有,别人才能发行。歌曲卖了版权之后原作者是不能再发行了,发行本质上也属于商业活动了。
2、我可以翻唱别人的歌吗?
这个要看具体情况。现实中出现了大量转让著作人身权的商业活动,例如我把一首歌版权出售给一家公司,供其旗下歌手演唱,那么这家公司拥有歌曲的版权,这个歌手,拥有演唱权。这家公司,甚至可以再改编也无可厚非。
如果歌手、或者发行公司、版权方明确要求“不得翻唱”,那原则上来讲,你是不能翻唱的,否则涉及侵权,且有被控诉风险。
3、有人觉得歌曲的人身权(精神权利)不可以转让(卖)?
这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现在的商业环境下,一般是打包买断。
也就意味着,歌曲的词曲等版权,统一打包出售了。
4、在AGM买的歌曲可以商用吗?
可以,但是要清楚的是版权不属于你,他们一般是授权给你使用,除非你买断版权。如下图:
5、怎么判断侵权?
盗版侵权要分清。如果原版翻唱要取得词曲著作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授权,如果改编翻唱要取得词曲著作者的授权。
在中国,编曲虽然至关重要,也是做一首歌最贵的工作内容,但是编曲不单独拥有著作权,一般是和录音制作者权绑在一起。编曲师哭晕在地上,默默拿钱走人。
常规印象中,编曲是算作歌曲创作的技术活。那编曲也不一定非要通过软件等技术手段,那阿炳拉二胡还不行吗?这也属于编曲了呀,或者说,乐队有吉他手、贝斯手、键盘手、鼓手,那么他们通力配合,然后录制出来的歌曲,不也属于编曲好了吗?这样讲大家应该理解了吧?
有一种办法,如果编曲将内容都进行了大幅改动,融入了很多新的元素,以至于形成一种新的创作,那就是一种改编,类似于把小说改成剧本,这样就形成了新的版权。记得要录唱歌,前提是得到OP的授权。
6、乐队的歌曲版权归属问题
依据每个乐队不同的实际情况而定。常见主要可分为三种比较合情合理的模式。下面以一支五人乐队,包括主唱,吉他1,吉他2,贝斯,鼓手,来举例说明。
1)歌曲著作权,根据每一首歌实际参与(词和曲)创作过程的人员进行划分。参与该歌曲创作的成员所占版权的份额均等。署名体现形式:
例1歌曲:作词:主唱。 作曲:吉他1,吉他2。 编曲:乐队名。 演唱:乐队名。
例2歌曲:作词:主唱,鼓手。 作曲:主唱,吉他1,贝斯。 编曲:乐队名。 演唱:乐队名。
优点: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歌曲著作权,仅包括歌词和旋律。所以这种划分模式能够促动所有乐队成员参与词和曲的创作,这也是所有乐队成员(包括贝斯或鼓手)应该有的音乐专业素养。
疑问:如果歌曲著作权只包括作词和作曲,那么多人共同创作时,是否所有作词人共占50%,所有作曲人共占50%呢?
回答:非也!完全不是这样。因为,作词和作曲两者合为一体时才能构成完成的音乐作品,所以不能拆开而论。
例1歌曲中:主唱,吉他1,吉他2,在没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著作权各自所占百分比%时,默认每人均占1/3。
例2歌曲中:主唱,鼓手,吉他1,贝斯,在没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著作权各自所占百分比%时,默认每人均占25%。即使主唱同时参与词和曲的创作,实际贡献最多,也只有25%。
其他例子:哪怕一首歌的作词人只有一位,作曲人共有11位,在没有书面协议明确规定著作权各自所占百分比%时,默认每人均占1/12。
2)歌曲著作权,和1)模式类似,根据每一首歌实际参与(词和曲)创作过程的人员进行划分。不同的是,参与该歌曲创作的成员所占归的版权份额,另行商定,并以书面形式记录每一首歌参与创作成员所占归属权的百分比%。
署名体现形式的例子同1)。稍有不同的是,仅在署名时,贡献大的人(所占份额%多的人)名字排在前。
多劳多得的分配模式,其实是最佳的。只要在具体%的分配上,参与创作成员只要做好沟通,合作也会是愉快的。
尤其,于对一些非专业或者不成熟的乐队,创作过程往往是这样的:
首先由吉他手创作吉他弦律,吉他节奏,和弦进程等,再由贝斯手和鼓手将自己的部分充实进去。然后由主唱听着整体的编曲伴奏,哼出主旋律和歌词。最终乐队再分别作整体和细节的调整。相信很多乐队都会有或多或少类似经历。
疑问:既然歌曲著作权包括歌词和旋律,那么严格意义上讲,乐队以上述过程进行创作时,著作权岂不是属于主唱一个人的?其他成员只能算编曲?
回答:既是肯定的,也是否定的。如果没有乐队其他成员的铺垫,一个啥也不会的主唱能哼出旋律,能写出歌词吗?当然不合理啦。
所以,此时乐队内部商定歌曲版权各成员所占的份额%,以及署名,就显得十分有意义了。
3)歌曲著作权,不依据实际参与(词和曲)创作过程的人员进行划分。所有乐队成员共有,且占有份额每位成员均等。署名体现形式:
作词:乐队名。作曲:乐队名。编曲:乐队名。演唱:乐队名。
优点:通常这样划分版权归属权的乐队,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稳固和信任,由于占有份额相同,版税收益(和衍生的收益)各成员也均等。大家真心不计较个人贡献的多与少,或许能够创造出成员之间和谐的氛围。
缺点:个人认为,这种模式相较于前两种是最差的方案。看似均等的版权划分,其实并不公平。尤其当,乐队歌曲的词曲主要创作贡献者为固定的一两位成员。长期下来容易养成乐队懒汉,不思进取,不提高个人音乐素养,不参与创作。同时也可能导致,主要创作者,缺乏创作和为团队贡献的动力,更有可能将自己优秀的创作藏为己用,以图个人发展。容易产生成员间扯皮,对于乐队的长期稳定发展而言,弊远远大于利。
以常见模式1)或2)来处理乐队创作版权归属的问题,即使乐队解散后,具体到每一首歌,版权归属也就非常分明了。
图片:音乐版权发展历程
而在软件的著作权方面,其实也类似,比如说一家软件开发公司,招聘了3位员工开发一套软件,那么这个软件版权是归他们三个人,还是公司所有?需要看有没有订立合同或初期约定,如果没有规定,则归3人和公司共同所有。
几句话总结
关于音乐版权的网络纠纷,我有三点感受:
1、最好听取律师建议
2、没听说花钱买版权的还会被告侵权
比如这首先歌曲定制者和创作者达成书面或口头合同的,版权归定制者。还有就是歌手向创作者买版权或歌唱权。再有就是歌曲作者自己拥有版权,版权情况千差万别,只要有证据材料证明自已有合法版权,法律上都承认。
3、侵权与否,要尊重事实
你如果未经授权,就翻唱,或者直接使用人家的歌曲,音乐,那显然是侵权的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十一条,著作权属于作者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。
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,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,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。如无相反证明,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:
(一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发表其作品的;
(二)未经合作作者许可,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;
(四)歪曲、篡改他人作品的;
(六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以展览、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,或者以改编、翻译、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;
(七)使用他人作品,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;
(八)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、计算机软件、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,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十)未经表演者许可,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,或者录制其表演的;
本文内容部分来自于:造乐团 文 | 国鹏 、知乎首发于 霁月之音 @志音君 Quinn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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